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57号
原告:李保东,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李孩,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以上二原告均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以上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桂华,河南省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宗杰,男,“鲁胶渔70038”轮船主。
原告李保东、原告李孩诉被告栾宗杰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一案,上列二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东之弟、原告李孩之兄李喜因船舶碰撞事故失踪,并非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东、原告李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迟焕德
审判员 吕延铭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