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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57号

李保东、李孩与栾宗杰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保东,李孩,栾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57号

原告:李保东,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李孩,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以上二原告均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以上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桂华,河南省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宗杰,男,“鲁胶渔70038”轮船主。

原告李保东、原告李孩诉被告栾宗杰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一案,上列二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东之弟、原告李孩之兄李喜因船舶碰撞事故失踪,并非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东、原告李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迟焕德

审判员  吕延铭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