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执字第00221号

黄礼敏与章善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21号

申请执行人:黄礼敏,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华荣,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善宏,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礼敏与被执行人章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000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宗正

代理

审判员  戴 斌

代理

审判员  郑欢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