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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4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王生辉。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岁平。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甘MH11**号路虎越野车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担,退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561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2013年11月6日给付赔偿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喜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