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24号
申请执行人:高家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巫王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高成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家柱与被执行人巫王平、高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50600元,已执行0元,尚有506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宗正
代理
审判员 戴 斌
代理
审判员 郑欢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