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阳民初字第1302号 原告刘丽葵,女,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桂林市灵川县。 被告陈忠华,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阳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葵与被告陈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葵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丽葵负担。
审判员 李德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彩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