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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51号

刘振东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51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东,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铜关行政村邢斜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广杰,被告人刘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振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G1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S202线与将军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涡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刘振东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418.2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48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刘振东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振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查获经过,证人李德福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振东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振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春杰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