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于培松。被告于志香。
原告于培松诉被告于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