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46-2号
原告:徐连明。
委托代理人:管西娟,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修涛。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明与被告陈修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徐连明负担。
审判长 孔凡柱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