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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153号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教化,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张下塬村二组。被执行人张小宁,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张下塬村二组。被执行人王建兵,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张下塬村二组。被执行人张黑豆,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张下塬村二组。被执行人张怀怀,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张下塬村二组。被执行人任录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党家堡村五组。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本院(2010)陈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之义务:1、被执行人张教化归还借款7万元,利息5077.94元及后期利息;2、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8.50元、执行费1052元由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共同承担。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交清了涉案款,履行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