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之。委托代理人张登平。被告黄耀耀,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生。被告周三旦,女,汉族,1971年2月98日生。被告周凤玺,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生。
原告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耀耀、周三旦、周凤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建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