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746号
原告:刘冬冬,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金友,男,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负责人:王佩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立岩,公司职员。
被告:枣庄市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菲,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冬诉被告樊金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枣庄市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4883号原告刘冬冬起诉上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正在二审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 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