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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二初字第528号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茂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孝国,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郑茂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茂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