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孝国,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郑茂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茂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