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王玲。被执行人刘学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刘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12619元,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15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王成志执行员 李师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