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沁州宾馆南楼。法定代表人陈清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宇宏,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沪州市连江路二段二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唐晓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春光,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自然,男,汉族,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莱茵湖郡项目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定昌镇西渠上村。法定代表人常益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新宏,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市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宇宏,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光、范自然,被上诉人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新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明先
代理
审判员 王栓成
代理
审判员 张鸣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