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斌,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忠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