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伟华,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演山村委会老杨二队,身份证号:4402211970********。现关押在韶关市第二监狱。
被执行人:杨征胜,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演山村委会杨屋二队,身份证号:4402211989********。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93年7月23日出生,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村委会保溪水村**号,身份证号:4402211993********。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伟华、杨征胜、张涛因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曲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杨伟华并处罚金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处被执行人杨征胜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处被执行人张涛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伟华尚在服刑期间,无劳动收入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伟华现在关押服刑,无劳动收入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韶曲法执字第73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审判员 黄模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