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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00011号

刘晓成与张要武、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成,张要武李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成

被执行人:张要武李玉凤申请执行人刘晓成诉被执行人张要武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4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48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