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尤步忠。委托代理人宋卫兰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京强,成年。被告房京卫,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步忠与被告房京强、房京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步忠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尤步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房京强、房京卫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于财产安全性的行为。
二、查封期限: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隋 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