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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88号

智党旗与游社利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智党旗,游社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88号申请执行人智党旗,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游社利,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游社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社利的银行存款116055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