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61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四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组长,肖春鹏。被告张学宾。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四村民组诉被告张学宾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