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萍
审 判 员 徐 戈代
审判员 李妙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