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松执民字第63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松阳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周雪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6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松阳县。

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叶青。被执行人刘叶青。被执行人周雪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周雪勇(2013)丽松执民字第6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所处地理位置偏僻,目前难以处置,并且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申请执行人刘叶青、周雪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9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1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638号案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