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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357号

陆莹与边疆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0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陆莹,边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陆莹,女,汉族。被告边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莹与被告边疆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莹于2013年11月29日以缓和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