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陆莹,女,汉族。被告边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莹与被告边疆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莹于2013年11月29日以缓和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