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龚某,女。被告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某承担。
审 判 长 : 李 优
人民陪审员 :马文纪
人民陪审员 :陈利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