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刘立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万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堂与被告张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