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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刘立堂与被告张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刘立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万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堂与被告张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