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东,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苗杰,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孙喜山,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大全,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宝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德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杰、孙喜山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东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立新执行员 王文卓执行员 杨 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