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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292号

(2013)永冷民初字第1292号张丽敏诉邓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敏,邓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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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字第1292号原告张丽敏,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邓欢,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敏不按规定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敏负担。

审 判 员  蒋翠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