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字第1292号原告张丽敏,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邓欢,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敏不按规定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敏负担。
审 判 员 蒋翠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