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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884号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蒲俊熹、魏雨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蒲俊熹,魏雨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84号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金银,被告蒲俊熹。被告魏雨萱。

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蒲俊熹、魏雨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