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84号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金银,被告蒲俊熹。被告魏雨萱。
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蒲俊熹、魏雨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