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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470号

熊南根、胡张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南根,胡张权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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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甬慈调确字第470号

申请人:熊南根。

申请人:胡张权。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熊南根与申请人胡张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朱吉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熊南根与申请人胡张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熊南根因本起损害赔偿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3423.78元、伙食费480元、护理费1120元、误工费8400元、交通费300元、车损600元,合计44323.78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胡张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熊南根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8400元、车损6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042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23903.78元由申请人胡张权承担70%的责任,即16732.65元;申请人熊南根承担30%的责任,即7171.13元;另申请人胡张权一次性补偿申请人熊南根人民币15926.05元;上述损失申请人胡张权一共赔偿申请人熊南根53078.70元,款于2013年11月26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吉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熊科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