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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1006号

钟立志诉刘茹、袁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立志,刘茹,袁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钟立志,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钟继武,男,汉族,抚松县政府办职员。被告刘茹,女,吉视传媒抚松分公司职员,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袁福贵,男,汉族,公务员,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立志诉被告刘茹、袁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茹已给付原告钟立志全部借款,原告钟立志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00元,减半收取588.00元,保全费5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金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