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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00号

梅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梅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梅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