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269号申请人王杰勇,男,住陵县。被申请人夏丙,男,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王杰勇与被申请人夏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丙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丙驾驶的鲁NXXX**号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支付。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綦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