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70号

原告李山伟、李水彤与被告李振民、樊延昌、李孙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李山伟,李水彤,李振民,樊延昌,李孙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70号

原告:李山伟

原告:李水彤

法定代理人:蒋笑蕾

被告:李振民

被告:樊延昌

被告:李孙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伟、李水彤与被告李振民、樊延昌、李孙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山伟、李水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伟、李水彤撤回起诉。诉讼费7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杨晓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房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