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70号
原告:李山伟
原告:李水彤
法定代理人:蒋笑蕾
被告:李振民
被告:樊延昌
被告:李孙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伟、李水彤与被告李振民、樊延昌、李孙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山伟、李水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伟、李水彤撤回起诉。诉讼费7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杨晓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房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