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90号
原告:闫为,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孙选平,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玉,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浩轩,男,201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闫为,身份事项同上。
原告:汪兰英,女,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闫为,身份事项同上
被告:芜湖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陶晓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为、闫浩轩、汪兰英诉被告芜湖昌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