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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90号

闫为、闫浩轩、汪兰英与芜湖昌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闫为,闫浩轩,汪兰英,芜湖昌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90号

原告:闫为,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孙选平,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玉,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浩轩,男,201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闫为,身份事项同上。

原告:汪兰英,女,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闫为,身份事项同上

被告:芜湖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陶晓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为、闫浩轩、汪兰英诉被告芜湖昌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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