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折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贺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折某某现金7600元,庆阳市西峰区川粤森林大酒店预定酒席收据由原告贺某某自行处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给付现金7600元。现被执行人贺某某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