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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36号

折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折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折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贺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折某某现金7600元,庆阳市西峰区川粤森林大酒店预定酒席收据由原告贺某某自行处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给付现金7600元。现被执行人贺某某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