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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5569号

王宝英与张万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宝英,张万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569号原告王宝英,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伟,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顺,男,1963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瞻哲,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6号楼1001、202号。注册号110108006320263原告王宝英与被告张万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林峥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英委托代理人袁伟、被告张万顺委托代理人李瞻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宝英诉称,2013年1月30日16时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7天酒店前,张万顺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京PX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前部将我撞倒后,张万顺驾车逃逸,逃逸至双清路培黎职业学院南侧时,张万顺驾驶的车辆左侧又与侯所仓驾驶的京NX号车辆右侧刮蹭,张万顺继续驾车逃逸至清河儿童福利院,后被民警查获。此次事故导致王宝英人身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万顺负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张万顺、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30118.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护理费12860元、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张万顺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但认为医疗费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过高,护理费应以正规票据为准,财产损失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16时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7天酒店前,张万顺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京PX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前部将行人王宝英撞倒,张万顺驾车逃逸,逃逸至双清路培黎职业学院南侧时,张万顺驾驶的车辆左侧又与侯所仓驾驶的京NX号车辆右侧刮蹭,张万顺继续驾车逃逸至清河儿童福利院,后被民警查获。此次事故导致王宝英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以下简称交通队)查证核实:经检测,张万顺体内酒精含量为213.7mg/100ml。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万顺为全部责任,王宝英无责任、侯所仓无责任。王宝英于2013年1月31日至3月25日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53天,出院主要情况:患者主诉双眼视物仍较伤前模糊,余无明显不适,睡眠、饮食好,大小便正常,生命体征平稳,双眼外观未见明显异常,心肺腹未见明显异常,左下肢聚酯夹板固定,末梢血运及感觉正常,右膝无红肿,内侧轻压痛,活动可,复查左踝X线回报:左外踝骨折,外固定后复查骨折线仍显示不清。出院诊断:左外踝骨折、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右眼球结膜挫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上眼睑开放伤口、右膝部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腔积液。出院后注意事项:1、去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眼科情况,2、全休一个月、逐步行双下肢功能锻炼,3、一个月后复查、不适随诊。王宝英于2013年3月1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六医院诊断治疗,主要诊断:左眼无晶体眼、右眼视神经损伤?、左眼角膜白斑(外伤性)、该院建议转眼科继续治疗。王宝英又于2013年3月26日至4月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六医院眼科住院治疗,共计9天,主要诊断:无晶体眼(左眼)、角膜白斑(左眼)、眼睑皮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神经损伤。王宝英已自行支付医疗费30118.07元。王宝英按照每天30元标准主张90天的营养费,提供了食品费单据。王宝英主张90天的护理费,称住院期间51天由护工护理,提供了护理协议及金额为6360元的护理费发票;并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主张出院后39天的护理费,并称护理人是其爱人王朝普,提供了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电器维修分部的营业执照及开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王朝普在我单位任经理职务月薪5000元,因照顾发生交通事故的爱人王宝英请假39天,扣发此期间工资6500元。王宝英未提供王朝普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王宝英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主张3个月的误工费,提供了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电器维修分部开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王宝英在我单位任电器修理工职务月薪5000元,因发生交通事故请假90天,扣发此期间工资15000元。王宝英未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王宝英主张交通费,称就医、复查发生,未提供交通费票据。王宝英主张财产损失费,称其在事故发生前半年以金额为750元购买的羽绒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未提供相关证据。王宝英主张精神损失费,称事故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审理中,张万顺对王宝英的左眼伤情与此次事故的关联性提出异议,经本院释明,张万顺未提供证据,亦不申请相关鉴定。另查明,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结算收据、护工协议、护理费票据、食品费发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保险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认定张万顺负全部责任,张万顺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王宝英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张万顺承担赔偿责任。经检测,张万顺体内酒精含量为213.7mg/100ml,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上述事实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即取得追偿权。对于张万顺辩称王宝英左眼伤情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其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鉴于王宝英病情及治疗过程的连续性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六医院诊断证明中明确记载了其左眼角膜白斑(外伤性),故无法排除该左眼伤情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且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张万顺亦明确表示不对王宝英的左眼伤情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对其上述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王宝英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王宝英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酌情判定;王宝英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供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医嘱,故本院酌情支持其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王宝英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且未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故本院参照其住院情况、医嘱及纳税起征点酌情判定;王宝英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判定;王宝英主张财产损失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宝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实,王宝英的损失为:医疗费30118.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6360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宝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万元,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一万七千一百六十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六十元;

二、张万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宝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万五千二百一十八元零角七分;

三、驳回王宝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八元,由王宝英负担一百九十五元,已交纳;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三百零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张万顺负担二百七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峥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 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