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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行初字第362号

郭世富与鲁山县移民安置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9-09-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当事人
郭世富;鲁山县移民安置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鲁行初字第362号原告郭世富,男,1947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住所地:鲁山县城花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宪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景伟,鲁山县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世富不服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世富、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的委托代理人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鲁山县移民安置局针对原告郭世富于2013年5月20日向其递交的《申请书》未予答复。

原告郭世富诉称,鲁山县磙子营乡码头赵村在磙子营乡地名志中属白龟山水库淹没区,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白龟山水库的档案材料。但被告至今未作出答复。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提供的证据:1、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2、该《申请书》的送达回证。3、粮油定购库过磅结算单。4、法院传票及行政执行通知书。5、河南省水利网关于白龟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相关信息。6、梁大斌、何英、赵玲证人证言。7、房子泡塌情况共51页。

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2、被告单位成立于1989年,白龟山水库建于五、六十年代,原告要求查阅白龟山水库的档案,被告单位根本没有保存此档案材料。被告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为具体行政行为,何来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供的证据:1、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鲁政办(2003)13号关于印发《鲁山县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2、鲁山县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鲁编办(2012)3号《关于鲁山县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更名的通知》。依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20日原告等人向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递交一《申请书》,请求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提供白龟山水库的档案材料。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予答复。

原告不服,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2013年5月20日接到原告申请后,应依法履行告知或者说明义务,而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答复。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予答复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针对原告郭世富的申请30日内予以答复。

二、驳回原告郭世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三光

审 判 员  王红岩

人民陪审员  魏白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东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