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433号原告常俊海。委托代理人聂宪法,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俊福。被告常俊东。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荣,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海诉被告常俊福、常俊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俊海负担。
审判员 封万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