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977号原告吕兵安,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择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曹培兰。
原告吕兵安诉被告上海择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代理
审判员 刘文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