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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977号

吕兵安与上海择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兵安,上海择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977号原告吕兵安,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择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曹培兰。

原告吕兵安诉被告上海择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代理

审判员  刘文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