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刑初字第0009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指定代理人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人刘某某诉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原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胡 虹
审判员 卓胜龙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