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172号原告赵君颖。被告梁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颖诉被告梁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梁占伟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34万元现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占伟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警
审 判 员 刘 佳
代理
审判员 郭敬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庞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