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851号
原告:朱西强。
被告:西安市三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黄楠,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李洋。系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本院受理原告朱西强与被告西安市三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西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后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董倩倩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祁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