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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执审字第28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正炎坤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天津正炎坤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执审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2号。被执行人天津正炎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宁国土处罚字2013(0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宁河县大北涧沽镇中兴沽村西侧集体农用地854.865平方米建花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宁河县大北涧沽镇中兴沽村西侧集体农用地854.865平方米;2、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计17097.3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津宁国土处罚字2013(06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存

审判员 :吴冬梅

审判员 :杨春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长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