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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1631号

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王月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王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春雷,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员。委托代理人赵小洲,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员。被告王月杰,女,35岁,汉族,系双阳区鸿冉旅店业主,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王月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卫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后剩余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周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