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春雷,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员。委托代理人赵小洲,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员。被告王月杰,女,35岁,汉族,系双阳区鸿冉旅店业主,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王月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环卫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后剩余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周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