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43-1号申请人张波,居民。被申请人高兴涛,居民。
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高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兴涛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兴涛驾驶的鲁L×××××号牌挂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万方物流公司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