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终字第6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五龙村。
被执行人:姜云虹,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镇吴家疃村。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莱阳执字第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辛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