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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终字第655号

姜云虹(兰)终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终字第6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五龙村。

被执行人:姜云虹,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镇吴家疃村。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莱阳执字第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辛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