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杨维琴。被执行人丑世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琴与被执行人丑世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丑世涛于2013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杨维琴票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丑世涛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丑世涛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58.2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培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