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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三初字第61-1号

张中起与宋华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三初字第61-1号原告张中起。委托代理人万成刚,沧州市运河区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华文。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起与被告宋华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起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起撤回对被告宋华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2938.5元,由原告张中起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