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房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顾恒昌,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顾恒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屈丰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