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商初字第34号原告太原市龙源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均,董事长。被告山西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飞,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龙源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龙源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山西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手续,原告太原市龙源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龙源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8元减半收取13614元,由原告太原市龙源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治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